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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6686322/2018-00522
  • 统一登记号:
  • 发布机构:
  • 公布日期:2018-06-22
  • 文    号:州政办发〔2018〕24号
  • 发文日期:
  • 名    称: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州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州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建筑业建造方式重大变革,全面提升房屋建筑的品质性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州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吉首市城区(含湘西经开区)范围内下列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建设:
  1、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
  2、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3、社会资本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
  (二)各县有步骤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建设:
  1、在县域范围内施工条件较好的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项目积极按照装配式建筑进行建设。
  2、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三)全州新供地商品房项目分区域、分阶段推进。
  1、重点推进区域:吉首市城区(含湘西经开区)。
  2018年新供地的、总建设规模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2019年新供地的、总建设规模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2020年新供地的、总建设规模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2、积极推进区域:各县城区。
  2018年鼓励施工条件较好的新供地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2019年新供地的、总建设规模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2020年新供地的、总建设规模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四)大力推进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大空间大跨度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应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社会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以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各县市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在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等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要积极开展农村装配式建筑示范点建设,结合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旅游精品村寨建设,按照物美价廉、经久耐用的原则,大力推进以轻型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为主的农村装配式建筑发展。风景名胜旅游区要积极发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打造地方景区特色。
  (五)吉首市2018年成功创建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六)编制完成湘西自治州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
  (七)所有开工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及省有关装配式建筑评价规范标准的技术规定。
  二、加大政策扶持
  (一)加快项目落地。各县市区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湘西自治州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重点保证装配式建筑发展合理用地。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在立项批文中明确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并纳入项目投资估算;国土资源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对州、县市人民政府已明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设项目宗地,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
  (二)加强财政支持。对政府投资的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将所增加的造价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建设单位据实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对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A级及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土地挂牌已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除外),经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给予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补贴政策施行时限为三年。符合要求的州本级商品房项目财政补贴由州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符合要求的商品房项目财政补贴由州、县市区各承担一半。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的支持帮扶力度,对州内取得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企业由州级财政奖补资金200万元。具体补贴办法由州财政局牵头另行制定。
  (三)实行容积率奖励。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且装配率大于50%的,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其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四)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在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前提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五)优化工程招标投标程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号)要求进行
  总承包招标后,总包范围内涵盖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可不再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符合法定不招标条件的,经发改、住建部门认定后,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可直接进入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三、强化项目监管
  (一)严格项目审批环节。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应按照装配式建筑发展既定的目标任务,对符合条件和规定的建设项目在立项批文、土地出让、规划审批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住建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审查,初步设计文件须包含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适用技术、预制装配率等内容的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含工程招投标、质安监注册、施工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管办法和具体措施。
  (二)创新工程建设模式。装配式建筑应进行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和建造,并落实建筑全装修要求。推广装配式建筑项目实行工程设计、构件生产、施工总承包一体化,应在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三)健全质量追溯体系。按照国家、省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规程要求,建立装配式建筑信息化管理平台,形成质量跟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体系,加强预制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加大对操作工人落实岗位职责的管控力度,进一步完善部品部件备案和目录管理制度。
  (四)构建项目审查机制。建立装配式建筑综合审查制度,在设计阶段按设计文件对项目预制装配率进行测算,交付阶段按竣工验收资料和实际完成情况计算预制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为确保装配式建筑的科学性与经济性,对未经审查、擅自降低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规处理,并纳入市场主体诚信监管体系。
  四、严格考核督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装配式建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充分运用督查考核结果,促进装配式建筑又好又快发展。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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