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6686322006686170/2018-00383
- 统一登记号:
- 发布机构:州政府办
- 公布日期:2018-05-22
- 文 号:州政办发〔2018〕20号
- 发文日期:
- 名 称: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 工作的意见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 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州外交易项目审批
原则上州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因技术、专家和保障条件受限等特殊情况,确须在州外交易的,由招标(采购、转让、出让)人(以下统称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州行业主管部门、州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州公管办汇总报州公管委批准同意后,方可在州外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州公管办按月统计已审批的州外交易项目情况,及时抄送州纪委监委和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加强中介代理机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中介代理机构“一项目一评价”、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和黑名单管理。项目交易结束当天,由招标人、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和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发现代理机构有不诚信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登记管理;存在严重失职或者组织、帮助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情形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予以公示。
三、强化交易项目入场登记
招标人完成项目交易前期准备工作,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可并出具批准、核准、备案、复函等文件后,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后,方可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招标人委托中介代理机构组织交易活动的,中介代理机构在办理入场登记时,需同时提供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交易文件、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组成文件,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与代理机构交易活动现场组织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一致,原则上不予更换。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场交易项目的形式要件和代理机构交易活动现场组织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核对把关,并做好项目入场、交易见证等资料备案。
四、严格交易活动现场监督
依照“谁审批(核准、备案)、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现场监管职责,积极探索监委库的建立,逐步扩大社会参与监督。开标、评标(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的确定方式、评标(审)专家抽取、评标(评审、拍卖)等环节,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进行现场监督,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交易文件公布的时间,全部准时到达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可正式启动交易服务程序;上述部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达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监督,应当在2个工作日前提前书面告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做出交易暂停、中止或延期的工作安排。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因现场监督履职不到位,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带来经济损失,由相关部门依法承担。
五、规范交易活动现场管理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健全完善现场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工作纪律,为顺利高效开展交易活动提供保障。交易活动现场实行挂牌(卡)上岗制,招标人、现场监督人员、评标(审)专家、竞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现场管理服务人员须按要求办理入场登记、领取挂牌(卡)、验证身份后,才能进入交易现场参与交易活动。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领取挂牌(卡)、寄存手机等通讯设备的,不得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区域活动。对不遵守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的,州公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制止,并上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六、加强评标(审)专家现场考评
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落实评标(审)专家“一项目一考评”制度。项目评标结束时,招标人、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审)专家遵纪守法、评标能力、评标道德、依法履职等方面进行记录,待项目定标后对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发现评标(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专家实施清退或纳入黑名单。
七、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信息公开
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公示中标候选人信息在内的以下信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详细评审得分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及暂估价;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中纳入评审标准计分的工程业绩和获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进入投标报价评审环节投标人的技术标(监理大纲)评分等内容。以加大项目评标信息公开为着力点,进一步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事后”监督,全力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八、健全异常情况调处机制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健全全州公共资源交易异常情况协调处理工作机制,确保交易活动有序高效进行。异常情况遵循“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招标人、现场监督人员、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为异常情况调处的第一责任人。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现场交易活动的见证管理,及时提醒、制止现场管理中的不合法、不恰当行为;提醒、制止无效的,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记录,及时通报现场监督人员,同时向州公管办报备。对于事实清楚、情况简单的异常项目,现场监督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况较为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的异常项目,现场监督人员或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人员可以请求由州公管办协调处理;情况十分复杂的异常项目,由州公管办报州公管委、州监督委研究决定。
九、严格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以上工作要求,严格履行见证监督职责,切实加强现场管理,相关部门不认真履职或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州监督委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州监督委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始终保持惩处腐败的高压态势。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