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6686322006686170/2018-00363
- 统一登记号:
- 发布机构:州政府办
- 公布日期:2018-04-30
- 文 号:州政办发〔2018〕11号
- 发文日期:
- 名 称: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 保护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 保护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
保护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
通 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西自治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加大历史建筑保护和传统文化传承,着力改观城乡面貌,推动全域旅游和精准脱贫,特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以人为本,突出特色,提升水平”的工作思路,着力将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同历史建筑保护、传统文化传承、人居环境治理等有机结合起来,为创建国内外知名生态文化公园、发展全域旅游、助推精准脱贫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开展调查摸底,启动保护整治工作,科学划定保护整治范围,制定技术导则、奖补标准和考核办法。2018年—2020年,全州每年保护整治50个示范村(镇、街区)以上、新建改造1万栋以上特色民居,力争到2020年保护整治示范村(镇、街区)200个、新建改造特色民居3万栋、创建保护整治集中示范区5个,基本实现住宅质量安全、传统风貌浓郁、民族特色彰显、城乡居民宜居目标。
依照《湘西自治州2018-2020年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任务表》(具体见附件1)和《湘西自治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工作考核计分表》(具体见附件2)开展保护整治行动,主要围绕以下区域重点开展:
(一)五大保护整治集中示范区。依托旅游黄金板块集中开展保护整治,力争形成以“烽火苗疆”文化为核心的保护整治集中示范区,包括凤凰古城、南华山、南方长城等景区景点和村镇(街区);以“土司王城”文化为核心的保护整治集中示范区,包括老司城、猛洞河、芙蓉镇、红石林等景区景点和村镇(街区);以“里耶秦简”文化为核心的保护整治集中示范区,包括里耶、八面山、洗车河、惹巴拉、洛塔石林、乌龙山大峡谷等景区景点和村镇(街区);以“蚩尤故里”文化为核心的保护整治集中示范区,包括乾州古城、矮寨、边城茶峒、古苗河、吕洞山等景区景点和村镇(街区);以“沅水盘弧”文化为核心的保护整治集中示范区,包括泸溪沅水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和村镇(街区)。
(二)两条乡村旅游精品线。以G109、G209、S10、S304、S259和猛洞河为中心轴,着力打造“探寻土家文化源流、体验土司文化”的“土家探源”乡村游精品线路。以G65、G56、凤大高速为中心轴,着力打造“感受神秘苗族文化、纵览苗寨秀美风光”的“神秘苗乡”乡村游精品线路。
(三)沅水酉水两条风光带。以沅水和酉水为轴线,串联两岸景区景点,对可视范围的村寨进行保护整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城镇规划区内及周边的村庄,按照既有的城镇规划要求进行统一建设。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中国传统村落、乡村旅游精品村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重点保护整治,突出历史文化建筑和传统特色风貌的原真性,力争形成典型示范村镇和传统文化精品。对高速、高铁、国省道和景区线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村镇,根据地域特点进行适度修缮改造,注重规模效应,突出整体风貌效果。对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地质公园等规划范围内的村寨,采用易地搬迁和相对集中安置等方式,坚持与自然环境和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原则,兴建一批特色民居集中安置区。对暂未列入示范区的村寨,加大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和人居环境治理力度。
(二)坚持规划引领,源头管控。各县市(区)要把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新建民居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前置性审查,注重从建(构)筑物的样式、风格、色彩、细部等方面进行引导和管控,从严把关,突出民族文化元素。凡规划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符要求的,一律不得实施,确保新建改造的建(构)筑物与现存传统风貌协调统一。
(三)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各县市(区)及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出台配套政策,积极宣传动员,充分整合各类资源,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会要着力加强监管和技术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确保整治实效,扎实推进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注重以土家族、苗族传统风貌为主基调,严防大拆大建。特色民居新建与整治应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和民风民俗,建筑外观上应与传统风貌整体协调统一,居住使用上应符合经济适用、舒适安全、功能合理原则。要通过典型示范和集中整治,着力凸显民族建筑特色和传统风貌神韵,使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行动真正成为群众喜爱、惠及后代的民心工程、暖心工程。
(五)坚持文化传承,突出特色。加大传统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传承,注重科学借鉴和理性保护开发,传承历史文化,留住乡愁记忆。推广应用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技术导则及示例图集, 突出民族图腾文化符号和民族建筑特色元素,运用传统建筑装修图案,加大建筑细部的建造和修饰,结合自然地理环境和民俗习惯,对建(构)筑物进行科学设计,在单体布置和群落组合上顺山应水、错落有致,做到进退有度、舒适便捷。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州政府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州政府分管领导为副召集人,州住建、发改、财政、扶贫、文广新、民宗委、旅发、国土资源、经信、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住建局,由州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是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专人专抓、长抓不懈的工作机制,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切实加大保护巡查等日常监管工作力度。
(二)统筹整合资源。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重点向示范村倾斜。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村集体服务中心等项目建设要按一定比例投入到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示范创建中来,集中连片推进。要积极争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等补助资金。要充分发挥州、县市(区)城乡建设投融资平台的作用,通过租赁、开发、认购、信贷、招商引资等办法筹措建设资金,确保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资金到位、奖补到位。
(三)严格技术标准。坚持“依山建、简构造、精细部、亲山水”的建筑格局,保持原汁原味,坚持修旧如旧,突出地方特色,同步环境整治,保护好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文化元素,严禁大拆大建和标新立异。要按照《湘西自治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技术导则及示例图集》要求进行技术指导和建设整治,建造一批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示范村镇(街区),塑造一批精美传统示范民居。要建立传统工匠保护制度,积极培养传统木匠、石匠、雕匠等传统建筑工匠。统筹解决好传承场所和传承培训经费,将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生活困难补助纳入财政预算,为保护整治工作提供技术人才支撑。
(四)加强监管审核。要加强质量和资金安全监管,建立信息档案备案制度和专项巡查验收制度。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规定,着力提升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工程质量。要经常性开展监管审查,确保新建修缮符合技术导则和示例图集要求,努力做到安全舒适、经济适用、环保节能。
(五)强化考核督导。将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纳入五个文明绩效考评范畴,重点对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和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坚持“一月一督查、一季一调度、一年一考评”,由州政府督查室和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联席办组织进行专项督查考评,考评结果在《团结报》上予以通报。强化考评结果应用,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评的主要依据。
附件:1、《湘西自治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行动计划任务表(2018-2020年)》
2、《湘西自治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考核计分表(县市区)》
3、《湘西自治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考核计分表(州直单位)》
附件1
湘西自治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行动计划任务表(2018-2020年)
附件2
湘西自治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考核计分表(县市区)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计分标准 |
考核评分 |
组织领导 (13分) |
成立县市(区)联席会议机构,组建专抓工作班子。 |
2 |
未成立联席会议机构的扣2分,未组建专抓班子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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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专题研究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工作2次以上,研究解决实质性问题不少于4项。 |
2 |
有会议纪要,每少1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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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报送和实施工作计划、创建工作方案及工作总结。 |
2 |
未落实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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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年不少于5万元的标准,将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传统工匠保护制度,每年统筹解决20万元以上的建设传承场所、传承培训经费和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7 |
核查拨款凭据,安排工作经费低于5万元的,扣2分。未按要求建立传统工匠保护制度和统筹解决资金少于20万元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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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查考核 (6分) |
将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
1 |
未纳入的扣1分。 |
|
每月将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以数据、表格和图片等方式上报州联席会议办公室。 |
3 |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每少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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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季度对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工作开展一次专项督查考核,并按要求将自查考评结果上报州联席会议办公室。 |
2 |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每少1次扣0.5分。 |
|
|
工作实绩(52) |
完成州政府下达的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护、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美丽乡村村庄等规划编制任务。 |
5 |
每少1个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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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对中国传统村落开展保护整治与示范创建。考核验收执行《关于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12号)文件。 |
20 |
按《湘西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考核评价表》所得分值予以折算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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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每年完成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1200栋以上,经开区每年完成500栋以上,均需按30%比例开展精美传统民居示范创建。 |
10 |
核查具体花名册,并实地抽样查验。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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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计划任务数的30%制定整体推进方案,经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联席办审准后再开展特色示范创建,精美传统示范村(镇)创建达30%以上。 |
12 |
依照推进方案实地抽样查验,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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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色民居选址、新建符合规划和农村宅基地管理要求,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5 |
不符合规划和农村宅基地管理要求的每栋扣1分,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每户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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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 (4分) |
宣传推介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典型工作经验,每年在州以上主流媒体上发表新闻稿件5篇以上。 |
2 |
每少1篇扣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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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市(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宣传活动2次以上 |
2 |
每少1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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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色创建(25分) |
鼓励通过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等多种形式开展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示范创建,且建造技术符合《湘西自治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整治技术导则》要求。 |
20 |
以拨款票据为凭证,按每完成投资1000万元奖励1分计算。奖励加分以20分为限。 |
|
形成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典型工作经验,被全州或上级党委政府通报表扬推介的。 |
5 |
州级每次加1分,省级每次加2分,此项最多加5分。 |
|
|
扣分项目(10分) |
半年考核、年底验收抽查中发现县市区月调度、半年考核中有资料造假、情况不实的,每发现1起在年终综合考评得分中扣10分。 |
10 |
此项最多可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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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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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湘西自治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考核计分表(州直单位)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计分标准 |
考核评分 |
|
组织领导 (20分) |
成立领导机构、落实专人负责。 |
5 |
未成立联席会议机构的扣3分,未落实专人负责的扣2分。 |
|
|
单位局党组(党委)会、局务会每年专题研究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工作2次以上。 |
5 |
每少1次扣3分,扣完为止。 |
|
||
按要求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 |
5 |
未落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
|
||
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服务制度,并开展相关工作,有台账、有记录。 |
5 |
发现内容不完整的,每缺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
协调服务 (70分) |
积极上争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的项目资金 |
20 |
每争取1000万元计1分,以满20分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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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部门职责保障优惠政策落实、优先安排项目资金、优化行政审批和提升服务质量。 |
20 |
每发现1起省、州优惠政策保障不到位的扣1分。未建立和落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的扣5分。每发现1起行政审批不及时的扣1分。每发现1起未优先考虑和安排建设资金的扣1分。每发现1起乱收费及吃拿卡要等情况,扣1分。扣完为止。 |
|
||
深入县市区调研、指导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
5 |
每年不少于5次,缺1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
按要求参加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联席会议。 |
5 |
未参加会议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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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报送 (10分) |
及时向州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
5 |
未及时报送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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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供齐全规范的督查考核和调查资料 |
5 |
未及时提供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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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创新 (10分) |
注重围绕特色民居与传统风貌保护整治开展示范创建 |
20 |
凡每次被州联席办通报表扬的计2分;被州委州政府通报表扬的计5分;被省委、省政府进行通报表扬的计10分;被国家部委以上通报表扬的计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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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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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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