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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6686322006686170/2018-00209
  • 统一登记号:
  • 发布机构:州政府办
  • 公布日期:2018-03-15
  • 文    号:州政办发〔2018〕6号
  • 发文日期:
  • 名    称: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机制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机制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机制的

  通 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髓,保护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保护民族文化根脉,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最大特点是依靠传承人的活态传承。目前我州已建立比较完备的传承人体系,拥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传承人队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传承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及传承能力水平,与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任务和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建立以传承人为核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机制十分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抢救性保护机制

  (一)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州、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面临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高龄传承人开展广泛深入调查摸底,建立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高龄传承人动态管理机制。要掌握项目存续现状和保护传承面临的困难,对列入名录的濒危项目要进行重点研究、跟踪观察、实时监控,抢救征集其珍贵实物和资料。掌握高龄传承人生活及传承工作现状,充分利用文化志愿者优势,对高龄传承人采取“文化志愿者+传承人”的一对一服务,形成动态跟踪机制和常态化管理模式。

  (二)开展数字化保护。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高龄传承人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建立项目和传承人数据库。协助国家、省做好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的数字化保护工作以及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濒危项目和高龄传承人进行数字化采集,2018年完成现有26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视频摄制工作,2019年至2020年完成84个省级项目视频摄制工作。

  (三)编撰非遗丛书。开展濒危项目和高龄传承人的资料编辑和出版工作,编撰国家级、省级濒危项目丛书和高龄传承人口述史,形成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智库系列丛书。

  (四)开展存续力研究。州、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濒危项目进行深入研究,探寻科学的传承保护方法,不断改善濒危项目存续条件,提升项目存续活力。

  (五)加强人文关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开展州级以上(含州级)代表性传承人关爱行动,建立慰问制度,定期走访慰问,每2年组织一次体检。

  二、建立传承激励机制

  (一)支持生产性保护。鼓励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创办文化企业,支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投资创业,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支持州级以上(含州级)代表性传承人进入旅游景区和文化市场开展传承展示活动,推动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支持各级生产性保护基地开展品牌研发与推广,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产品和品牌。

  (二)提高传承人补助费标准。国家级、省级、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度传承人补助费分别提高到4.8万元、2.4万元、1.2万元,县级传承人补助费标准由县市自行确定,自201711日起执行。州级以上(含州级)传承人补助费增加部分由州、县市财政各承担50%。

  (三)建立奖补制度。探索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艺以奖代补制度,鼓励各级代表性传承人收徒传艺,对省级以上传统戏剧类项目,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每带出1名弟子,经考核合格后,以奖代补给予奖励。支持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基地依托优势开展传承保护活动,对州级以上(含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生产性保护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示范学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和实践基地,按相关管理办法,每年组织考核评比,对优秀的传习展示基地采取以奖代补给予奖励。

  三、建立培养培训机制

  (一)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传承人梯队结构,每两年开展一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审工作,形成以国家级为重点、省级为骨干、州级为基础、县市级为依托的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体系。优化传承人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鼓励有志向有文化有知识的年轻人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领域,优先推荐其申报代表性传承人。扩大传承人群队伍,建立传承人后备人才库,为项目的存续和发展储备后续人才。

  (二)加大传承人培训力度。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由国家、省、州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宣传、交流、展示活动,对州级以上(含州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三年一次的州级轮训。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在公共文化场所、学校、景区、家庭设立大师工作室,举办培训班,开展传习活动。组织传承人群参加各级培训,不断提高传承能力和水平。

  (三)开展非遗进校园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手册,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文化墙、宣传栏,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结合区域实际编撰校本教材,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职业院校要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课程,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和教材体系。鼓励中小学校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习兴趣班、培训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知识讲座、知识竞赛、成果展示活动,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传习基地。

  四、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一)加强督导检查。州级以上(含州级)代表性传承人要收集、整理本项目资料,定期向项目保护单位或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汇报传承工作情况。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传承人教育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督促传承人认真履行传承人义务,积极开展传承工作。

  (二)开展考核评估。制定传承人传承工作考评办法,每年组织一次传承人履职情况考核。按照国家、省、州传承人有关管理办法,对年度内州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情况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考评。

  (三)运用考评结果。将考核结果作为推荐申报上一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主要依据,州文化主管部门对每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州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按照国家、省、州有关传承人管理办法做出相应的处理;建立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对完全丧失传承能力和连续考核不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按管理办法和管理权限,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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