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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6686322006686170/2018-00060
  • 统一登记号:
  • 发布机构:州政府办
  • 公布日期:2018-01-15
  • 文    号:州政办发〔2018〕1号
  • 发文日期:
  • 名    称: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6       

  (此件主动公开)

  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州地理信息共享服务水平,规范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和应用,促进智慧湘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湘西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在2014年建成的平台基础上升级改造完成的,采用云计算、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依托湘西自治州时空大数据和云支撑环境,通过在线服务方式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地理信息服务,具备个性化应用的应用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湘西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公共服务平台由州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州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三条 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维护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成立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副秘书长和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分管国土资源副县市长(副主任)及州国土资源局、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规划处)、州民政局、州农委、州水利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业局、州旅游港澳外事侨务局、州气象局、州电子政务办、州机要局、州保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用的指导、协调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指导国土资源、经信、发改、财政、电子政务等部门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二)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在公共服务平台使用中的共建共享等问题。

  第六条 州国土资源局是公共服务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州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数据更新和应用推广的监督指导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批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

  (三)负责全州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州经信委等部门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州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州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全州的推广应用工作;

  (五)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智慧湘西时空信息云平台升级建设。

  (六)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人才引进、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公共服务平台在县市区推广应用工作,抓好已有专题应用的常态化管理,负责本辖区数据采集、数据更新、数据上报和经费保障工作。

  第八条 州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是平台运维部门,具体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并提供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州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接入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

  (二)负责全州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注册与发布工作;

  (三)负责全州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四)负责全州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九条 发改、住建(规划、建设、房产、城管)、科技、经信、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水文、商务、文广新、工商、质监、统计、地震、旅游港澳外事侨务、环保、公安、教体、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金融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利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做好本单位专题应用的常态化管理;

  (二)负责本行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上报指导工作;

  (三)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四)按规定向平台运维部门提交本单位地理信息数据(包括目录、元数据、原始数据或数据库等)。

  第十条 州国土资源局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保密工作,确保平台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合发改、财政、经信、电子政务等部门审查财政性资金用于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凡是涉及基础地理信息建设的专题应用,未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的项目,原则不予审批,确保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州共用的、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州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平台建设资金的筹措办法和措施,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州地理公共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章 服务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标准体系的完善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应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湘西州实际及应用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四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州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的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数字正射影像、数字高程模型、三维(城乡三维模型)、地名地址等数据,是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基础。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国土资源系统内网)。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电子政务外网。

  (三)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电子政务外网。

  (四)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国际互联网。

  第十六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州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州、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统筹建设和更新,建设成果要集中存储在平台数据库中,进行分布式管理;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州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管理。

  第十七条 地理信息数据均以服务的形式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可直接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提供权威、可靠、适时更新的地理信息在线服务;也可向各用户提供标准服务接口,支持其基于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专业应用系统的开发工作。

  第十八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的地理信息资源主要包括五大类:

  (一)电子地图服务:包括湘西州1-20级矢量电子地图和影像电子地图服务及三维电子地图服务。

  (二)地理实体服务:主要包括行政区、境界、道路、铁路、水系、房屋、小区等地理实体服务。

  (三)地名地址服务: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名、街巷名、小区名、标志物名、兴趣点名以及门楼址等地名地址服务。

  (四)地理分析服务:主要包括路径分析服务、公交换乘服务、地名搜索服务、缓冲区分析服务等。

  (五)定制服务:根据用户需求,进行特殊地理信息服务的定制或系统开发。

  第十九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涉密和非涉密两种版本的地理信息服务。涉密地理信息服务在涉密网络环境下提供使用;非涉密地理信息服务在非涉密网络环境下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地理信息服务的提供方式分为网络在线方式、服务器托管方式以及专网专线方式。

  (一)网络在线提供服务的方式为基于国土资源系统内网(涉密网)、电子政务外网及互联网(非涉密网)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的方式。

  (二)服务器托管提供服务的方式为将公共服务平台内容封装在服务器中,托管在用户的应用环境下的方式。

  (三)专网专线提供服务的方式为通过专网专线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维机构根据权限提供无偿接入服务;其它企业单位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维机构提供有偿接入服务。各单位提出申请时须向平台运维管理部门提供其应用系统的访问地址,定期汇交本办法数据共享目录中的数据。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公共服务平台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实效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斯投影,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坐标,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湘西州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交流,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将年度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将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作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资金保障来源,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

  (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每半年开展一次辖区内道路、行政区划、地名地址等重要要素更新以及每年开展一次覆盖主城区的1:500地形图数据更新。州国土资源局每两年开展一次覆盖主城区的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每三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州1:2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并根据年度计划开展相应的三维景观模型数据采集、更新工作。特殊情况下,州国土资源局可对其负责的数据进行局部紧急更新。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实时或每年向州国土资源局汇交已完成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州国土资源局及时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发区域内州级负责生产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审批业务产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实时或每半年向州国土资源局汇交,统一管理。州国土资源局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政府授权部门分发加工整理后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州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州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统一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更新周期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相同。

  第二十五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一)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州政府各级部门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州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州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州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八条 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经信、发改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州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州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数据提供方不因所提供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各部门和单位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三十条 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三十一条 全州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公众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四)其他未经审批或审批认定是涉密的地理信息不得在非涉密网络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给政府部门共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府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初期,对尚未接入内网且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迫切需求的单位,可采用服务器托管和点对点专线方式进行数据共享。确实需要离线拷贝的,需报经州政府批准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电子政务外网等网络在公共服务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各部门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权限范围内共享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但不可下载保存。确实需要的,需报经州政府批准同意。

  第三十四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平台运维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五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第六章 平台应用与维护

  第三十六条 湘西州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管理,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其中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统一到公共服务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平台运维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平台运维部门通过运维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平台运维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经信委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服务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服务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十条 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经信委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对全州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在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且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或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平台运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停止运转造成业务长时间停滞的;

  (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或失去应用效能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地理信息数据集成、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服务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共享地理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

  (四)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基于地理信息的专题应用系统,尚未接入公共服务平台的;

  (五)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和州规定的标准采集、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将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及州直部门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情况、专题应用系统使用情况、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1、湘西州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目录   

        2、数字湘西州县(市)已开发的专题应用系统一览表

  附件1

  湘西州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目录

  共享单位

  数据类型

  数据内容

  机构编制

  主管部门

  机构信息

  非涉密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含能源主管部门)

  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现代物流发展规划、能源布局和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成果。

  产业区块

  产业基地、按规定职责管理的园区等产业区块分布图, 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信息。

  能源设施

  大型火电、核电、抽水蓄能、风电等重要电源以及重要场地资源的分布信息,煤油气一次能源储运基地及输送管线信息。

  教育体育主管部门

  公共教育资源分布

  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的名称、位置及范围、容纳规模等信息。

  就近入学区域划分,包括学校名称、区划范围等信息。

  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的名称、类别、等级、位置等信息。

  体育场馆

  体育场(馆)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位置等信息。

  体育场馆

  体育训练基地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体育场馆

  青少年体育运动场所的名称、位置、容纳规模等信息。

  全民健身

  全民健身场所的分布图、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高新技术园区

  高新技术园区的名称、位置及范围。

  农业科技园区

  农业科技园区的名称、位置及范围。

  高新技术单位

  科研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究机构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产业区块

  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名称、类别、位置及范围等信息。

  公安、交警、消防、交通管理部门

  户籍

  居民户籍概略数据(按行政区划统计)。

  管辖区域

  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消防队、交警队的名称、位置、管辖范围等信息。

  交通警务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的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单行线的道路名称、起止点、线路位置等信息。

  停车场的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交通流量监测数据、交通事故分布数据等。

  灾害应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名称、位置、联系方式。

  民政主管部门

  行政区划地名

  县(市/区)行政区划界限及界桩(界碑)分布数据,以及乡以上行政区划调整信息。

  辖区内地名位置普查数据(库)、门牌号等信息,以及地名命名、更名信息。

  地名标志牌的名称、位置等信息,以及受保护地名文化遗产信息。

  组织和机构

  社会事务机构,包括殡仪馆、公墓、婚姻登记处、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的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社会福利机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类别、位置、容纳规模、联系方式等信息。

  救灾救济机构,包括救灾救济机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的名称、类别、位置、容纳规模、联系方式等信息。

  社会组织,各类社会组织的名称、位置等登记信息。

  优抚单位

  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及范围等信息。

  灾害应急

  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的名称、位置及范围、存储规模、物资清单等信息。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等规划成果。

  土地资源

  土地利用、城镇地籍、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等数据。

  矿产资源

  地质资料和数据,矿产资源分布图,或者其矿种、位置、范围等信息。

  基础地理信息

  各类不同比例尺、不同分辨率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

  水系、交通、管线、居民地、植被等基础地理空间数据。

  1:5001:250000的基本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

  地理国情普查

  地理国情普查的地表形态、地表覆盖、重要地理国情监测等数据。

  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数据、登记数据、不动产空间分布数据等。

  灾害应急

  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保规划

  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规划成果,或者保护区名称、代码、级别、位置及范围、主要保护对象等信息。

  污染源

  污染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主要污染物、等级、位置等信息。

  排污单位的名称、位置、许可证信息、污染物类型、浓度、危险等级、排污点的位置等信息。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业固废填埋场、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名称、位置范围、污染物类型、危险等级等信息。

  排污口的位置、污染物类型、浓度等信息。

  环境保护

  环保企业、生态乡镇等绿色环保单位分布图,或者其名称、位置、业务类别等信息。

  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图,包括其名称、位置、环境监测数据等信息。

  排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空间分布数据。

  污水处理厂的名称、位置、处理能力等信息。

  灾害应急

  重度污染、有毒化工、有违规排放史的企业名称、位置、污染物类型、危险等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

  城镇建成区的面积、范围等信息。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城镇住房保障规划等规划成果。

  市政基础设施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广场和停车场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分布图,或者其编号、类别、位置等信息。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城市管线数据。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轻轨线路数据。

  房屋建筑

  小区名称、位置、范围等信息。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平面图,或者房屋坐落、建成年代、建筑结构、总层数等信息。

  园林绿化及附属设施

  公园、公共绿地、古树名木等园林绿化分布图或者其相关信息。

  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区

  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名称、位置、范围等信息。

  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分布图、规划成果或者其相关信息。

  交通运输(公路、水运、空运、铁路)主管部门

  交通规划

  公路建设规划、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内河航道规划等规划成果。

  公路及附属设施

  村道以上公路的名称、编码、技术等级、起止、宽度、管理等级、车道数、铺设材料、单双向等信息,以及桥梁、隧道等相关信息。

  高速服务区、收费站、超限检测站的名称、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

  道路交通标识牌的名称、类型、位置、所属单位等信息。

  水路及附属设施

  内河航道分布图,航道名称、线路、通航等级等信息。

  内河主要航线及里程等信息。

  铁路、机场及附属设施

  机场和车站名称、位置、线路等信息。

  港口码头

  主要码头的名称、位置等信息。

  车渡、轮(人)渡的名称、位置等信息。

  水利水务主管部门

  水利规划

  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水体信息

  河流的名称、编码、位置及范围、类型、级别、长度、流域面积等信息

  湖泊(洼淀)的名称、编码、位置及范围、水面面积、容积、水质、平均水深、最大水深、最高水位、最低水位等信息。

  小型水体的位置及范围。

  水利设施

  水文站的名称、代码、类别、位置等信息。

  水利工程(水渠、农村灌溉设施、大型调水项目等)的名称、代码、类别、坐标、线路、空间范围、建成时间等信息。

  水电站(水库)的名称、位置、集雨面积、水库特征水位及相应库容、库区范围、最大泄水量、建成时间等信息。

  水资源信息

  取水口、水源地、水功能区划的名称、坐标等信息。

  供水管网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空间分布数据。

  灾害应急

  水文、水情信息。

  防汛抗旱机构的名称、位置、联系方式。

  农业主管部门

  农业规划

  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等规划成果。

  农田地力

  农田土壤肥力分布图。

  资源分布

  农田、草地、牧场、渔场分布图。

  特色种植

  近郊蔬菜种植基地分布图、产能等信息。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的单位名称、位置、范围分布、类别、产能等信息。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名称、位置、区域范围、生产单位等信息。

  灾害应急

  农情信息。

  林业主管部门

  林业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石漠化防治规划等规划成果。

  林业资源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保护对象、等级及范围等信息。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位置、范围、主要树种等信息。

  森林旅游资源名称、位置及分布范围等信息。

  公益林林地权属、事权等级、保护等级、位置及分布范围等信息

  名木古树的名称、种类、等级、位置及分布范围等信息。

  湿地资源

  湿地公园名称、级别、位置及分布范围等信息。

  湿地资源区名称、类型、植被类型、位置及分布范围等信息。

  资源利用

  固定狩猎场所的名称、位置、范围等信息。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的名称、位置等信息。

  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许可利用单位的名称、位置等信息。

  灾害应急

  森林火灾等级分布图及风险预报等信息。

  历史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位置等信息

  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称、种属、危害级别、位置、分布范围及预测预报等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

  海关特殊监管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名称、位置、范围等信息。

  文化及文物主管部门

  文化活动场所

  文化活动场所的名称、类别、等级、位置、容纳规模等信息。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图, 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位置及范围等信息

  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仅限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分布图、名称、位置、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等信息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及卫生机构的名称、类别、等级、位置等信息。

  工商主管部门

  企业信息

  企业法人数据库,包括企业的名称、位置、类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数据库

  法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机构类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台的名称、位置等信息。

  传输设备

  广播电视发射台( 站)的名称、位置等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

  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包括其名称、危险类型、位置及范围、责任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直管行业领域(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工贸)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位置及范围、联系方式、危险类型、危险源信息等。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名称、类型、位置等信息。

  统计主管部门

  人口信息

  人口普查中乡镇以上常住人口数据等信息。

  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景区

  等级旅游景区的名称、位置、景区类别、容纳规模等信息。

  乡村旅游区(点)

  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名称、位置等信息。

  旅游饭店

  旅游星级饭店的名称、位置等信息。

  旅行社

  旅行社的名称、位置等信息。

  金融主管部门

  金融机构

  驻州金融管理部门的名称、位置、类别等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的名称、位置、类别、网点分布等信息。

  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小额信贷公司、担保公司的名称、位置、类别等信息。

  气象主管部门

  气象台站

  气象台站分布图。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位置、类别等信息。

  气象数据

  常规气候观测资料的多年平均值,包括降水、气温等信息。

  灾害应急

  温度、降水等监测及预报数据。

  地震主管部门

  地震台站分布

  全省地震台站分布图。

  地震数据

  历史地震分布图及目录。

  现代地震分布图及目录。

  灾害应急

  地震烈度分布图,破坏性地震震源机制及结果。

  通信管理部门

  通信运营企业

  通信运营企业及营业网点的名称、位置等信息。

  通信设施

  通信基站(含通信塔)分布图,或者其名称、位置等信息。

  邮政主管部门

  邮政营业网点

  邮政营业网点、省级品牌快递企业分拨转运处理中心的名称、位置等信息。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分区图。

  说明:1、除上述信息外,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均应当共享“挂牌单位、下属单位、直属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名称、职能、位置、人员规模等信息,以及资质单位的名称、资质类型、资质证号、位置、法人等信息”。

  2、《目录》中所提到的分布图原则上应该提供矢量图,并提供明确的空间参考。

  3、同一类型数据分散不在不同部门管辖的情况下(如道路交通标识牌等),由相应部门负责提供数据进行共享。

  4、包含涉军、涉恐、涉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确实不宜全部共享的,由数据提供单位对上述信息进行筛除后共享。

  附件2

  数字湘西州县(市)已开发的专题

  应用系统一览表

  序号

  名称

  系统名称

  1

  湘西州

  湘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2

  湘西国土执法监察系统

  3

  湘西矿产资源管理系统

  4

  湘西精准扶贫管理系统

  5

  湘西旅游地理信息管理系统

  6

  湘西城市规划管理系统

  7

  保靖县

  湘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保靖节点

  8

  市政设施管理地理信息系统

  9

  黄金茶产业地理信息管理系统

  10

  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接入

  11

  凤凰县

  湘西国土执法监察系统·凤凰节点

  12

  农业资源地理信息系统

  13

  湘西精准扶贫地理信息系统·凤凰节点

  14

  湘西旅游地理信息系统·凤凰节点

  15

  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接入

  16

  古丈县

  湘西国土执法监察系统?古丈节点

  17

  湘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古丈节点

  18

  湘西规划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古丈节点

  19

  湘西旅游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古丈节点。

  20

  茶产业地理信息系统

  21

  吉首市

  湘西州国土执法系统·吉首节点

  22

  湘西州精准扶贫系统·吉首节点

  23

  湘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吉首节点

  24

  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接入

  25

  永顺县

  湘西国土执法监察系统?永顺节点

  26

  溪州新城招商管理信息平台

  27

  湘西规划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永顺节点

  28

  湘西旅游地理信息系统·永顺节点

  29

  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接入

  30

  花垣县

  花垣县工业集中区招商管理信息平台

  31

  十八洞村精准扶贫管理系统

  32

  花垣县矿产资源管理系统

  33

  花垣县工商地理信息系统

  34

  花垣县城管地理信息系统

  35

  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接入

  36

  泸溪县

  浦市镇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开发利用系统

  37

  泸溪国土执法监察系统

  38

  泸溪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39

  龙山县

  龙山国土执法监察系统

  40

  乌龙山-里耶风景名胜区开发利用系统

  41

  龙山公共卫生服务系统

  42

  龙山县精准扶贫管理系统

  43

  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接入

  44

  国土“一张图”平台接入

  45

  环境指挥监测平台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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